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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医保药店不能以滋补品代药 申请结算相关费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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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5-10-20 08:49:4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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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》最新公布并实施。《办法》规定,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以滋补品、保健品或以其他物品代药,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。同时定点零售药店不得向参保人员销售假药、劣药,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;申请结算“药品目录”以外药品的费用;发现参保人员持用冒用、伪造、变造的医保凭证仍给予配药,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;发现参保人员持用涂改、伪造、变造的处方或与医保凭证相关项目不符的处方仍给予配药,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。

对定点零售药店、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同时违反医保等相关管理规定的,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(市医保办)将根据相关规定处理。涉嫌犯罪的,将移送公安机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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