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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业融资谈判八大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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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5-9-17 23:42:5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投资条件谈判的几大类
1 调整创始人和投资人退出时财产分配
2 保证投资人变现
3 对创始人的限制
4 基于公司的管理权




1
优先清算权分”鱼“还是分”船“?
清算优先权解决的是在退出时平衡投资和股权回报的不对等。企业发生清算事件的情况下,从可分配财产总额里,先给投资人分配投资和约定收益率的款项,剩余部分,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分配,这样是否合理?
举个例子
投资人出钱买船,创始人去打渔,约定二八分,三个月后创始人退出,三个月的鱼二八分,那么船是否也二八分?因为买船的钱不是二八出,都是投资人的钱。再引申一下:打了十年鱼了,船也旧了,而获得的鱼量价值无限大,那么就基本上可以忽略船的价值。
清算优先权的条款产生的原因是出资义务的不对等。还有另一种方式:清算的时候投资人可以有两种选择权,第一种按约定收益率只拿走本金和收益,第二种,放弃优先分配,按照股权比例整个分配。所有投资行为,可以分为两大类:股权类,债权类。股权类高收益高风险,债权相反。有一点是公认的,不可以有一方取得这两类的好处,另一方得到两类的坏处。如果项目做失败了,投资人不可以找创始人要;有的在投资里面设置陷阱,规定项目失败了要由创始人打工还钱。

谈判技巧1:当面对成熟的投资机构,并且不愿意请律师的时候,只要用阿拉伯数字描述的部分,都可以谈判(比如清算优先权的优惠比率),初创按照固定收益率比较好。当公司发生清算事件的时候,才有义务给投资人还本金和利息。公司法规定公司注销环节必须按照股权比例分配。有两种情况:资产卖了,买方把钱打到公司来,可以通过分红的方式;另一种方式是公司把股权卖了,这种情况通常叫做二次分配。
谈判技巧2:可以约定若利润超出一定的限制,那么投资本金不再归还。
谈判技巧3:如果创始人在项目里有出资的话,把出资部分算清楚,该部分有优先权。

2成熟条款 创始人获得股权的“时间表”,未到时间的股权犹如未成熟的果实,享受不到股权的“滋味”。
股权未到时间时,在几年时间内,创始人都要稳定全职工作。不仅仅作为创始人,对于员工的期权、联合创始人都需要约束。创始人获得创始股的责任就是带着项目走过创业期,在未完成的情况下,若创始人不能继续下去,得有人接替担任此责任,创始人不能抱着股权不放。

成熟结构:对于创始人,按年来算比较多;对于联合创始人,按照两年比较合适。通常合作问题发生在一年半左右时期,届时有问题需要及时解决。按照公司法,创始人拿到了股权 就对它拥有所有权,需要对其赋予某条件下的强制回购权。代持需要一定的信任度,虽然有一定法律保障,但还是有一定的违约风险,诉讼程序还有一定执行难度。代持方破产的情况:代持义务会转给该公司股东,初创期以个人为主体进行代持较多,以企业为主体的较少。

3股权锁定 限制创始人转让股权的锁链,防止创始人抛售股权“开溜”
这是限制创始人转让股权的条款,会导致一些问题:如项目很好,但创始人挣不到钱。谈判技巧:在锁定创始人股权的前提下,留一部分不被锁定,有一定的自由空间,作为增加财富的方法。如果有个人投资在内,可以约定该部分不受限制。投资人想在某一轮时,把一部分股权卖给其他投资人,从创始人角度来说,不建议这样做。因为股权投资,更多的是要把风险承担在一起。

4优先增资权 投资人享有的有限认购新增资本的权利
如果项目有后一轮融资,前面投资人有权优先购买后面的融资。

案例一个创业项目,投资人是某大集团,投资人连续行使优先增资权,两年后投资人拥有60%股权后罢免了创始人的董事职务,将该项目并入了该集团。
那什么样的优先投资权是合理呢? 例如:作为投资人,参与下一轮融资的时候,有权力按照自身持股比例优先增资的权力。即为:投资人通过继续持股的方式,保持自身股权比例不变,以免股权被稀释。中国公司法可以通过公司章程,约定表决权。同样的股东权力,写在公司章程里,章程可以去工商局备案,也可以不备案;如果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,公司章程以备案的为主。因此也是提醒各位创始人,如果公司章程发生变化,应及时备案。

5竞业禁止 防止离职员工帮助竞争对手或调转“枪头”成为公司敌人
主要指工作期间、离职之后,规定时间之内不能从事该行业等范围的工作。

案例1离职两年内不能从事互联网产品及研发工作;
2离职两年内,不能从事在线教育类产品及研发工作;3离职两年内,不能从事外语在线教育类产品及研发工作;4离职两年内,不能从事法语在线教育类产品及研发工作。
上述案例,第4个比较合理,因此,从创始人角度来说,限制一个合理的范围比较好。竞业禁止有一个时间问题,比较常用的是两年。按香港法律,超过两年条款将会无效,香港法律认为超过两年就是剥夺劳动者合理就业权力。而对于公司客户及商业模式来说都有一定期限,超过太久期限也没有约束意义了。

法律方面:在劳动合同法里,有相关规定范围针对公司员工,但是必须给予补偿。但是投资协议里面,基本没有补偿,因为投资协议里,不是基于劳动合同,而是基于“创始人拿到投资”这一情况。竞业禁止:1要表达清楚,2设定这个制度后,会对竞业者造成压力。3有机会对竞业者要求补偿。

6禁止劝诱 防止离职员工“挖墙脚”
类似于竞业禁止,需要注意的是什么情况是劝诱,类似于离职员工挖墙脚。

7强制随售权 投资人“拽上”创始人一起退出公司的权力
如果有某一个收购方,想要收购公司全部股份,并且投资人愿意将自己股权被收购,其他股东的股份也强制同意被收购。很多投资人比较在意这一条。

当创始人遇到这种条款,可以采取的技巧:

1、启动程序,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卖掉股份。可以设置不同的条件,使其尽量复杂难以实现。

2、设置时间,可以约定比如“几年之内未能上市,投资人才能行使权力。

3、设定价格,比如约定当收购价格比估值高多少的情况下,才可以行使权力。

8回购条款 投资人收回投资的“利器”
投资之后一段时间,公司上市,投资人有权要求按照约定标准,投资本金除以年份的收益率或者根据评估价值,要求公司回购股份。比如要求创始人对回购承担连带责任,投资人要求公司回购,公司可能回购不起,那么要求创始人出钱回购。

这是一个陷阱条款,作为一个创始人,对公司有信心是一回事,对公司做担保是另一回事;有信心是应该的,但是不应该做担保。项目融资当中,涉及到需要连带责任的情况较多,创始人需要注意。

技巧:在回购条款中,要关注回报比例,8%-20%都是在范围之内,一般最低是 8%,当然,从创始人角度,比例越低越好。

其他相关条款

1优先投资权
创始人的一个项目如果失败了,从清算的时间开始,五年之内,如果创始人有新的项目,投资人有优先投资新项目的权力。这个条款主要针对天使投资等高风险的投资而设立的。

因为创业者一般都会连续创业,如果这个项目失败了,那么他再创业就有了经验,前面投资人的钱相当于给他创业交了学费。当该创始人再创业时,他的估值就不一样了,所以说他并不是失败了,但是投资人在前一个项目收获很小。所以,这个条款的设计是有所依靠的,连带责任也是可以谈判的。

2否决权
董事会会讨论很多事件,对于有些事件,不管创始人持股比例多  少,投资人不同意,就不能通过。设定理由在于:投资人是出资金的人,还是小股东,运营权在创始人手里,但是遇到一些可能损害投资人权益的时间,投资人要求有否决权。谈判点在于否决权的事件。例如:涉及公司股权的事件、单次支出超过多少钱、超过多少钱的担保、任免公司员工等方面。
建议
在项目早期,最好不要给投资人否决权;在人事方面,任免权最好自己掌握,创始人还要掌握自身薪水权。



来自:创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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